/ 學費 | 學海獎學金 | 躍升計畫獎學金 | 英語檢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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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學生:
2. 進修部學生:無論幾年級,一律繳交東海大學25學分之學分費,無須繳交姊妹校學雜費。
3. 以上學生:返國後,無論是否抵免學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學分費或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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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海計畫 一、法源
二、申請時程
三、申請資格_學海飛颺、惜珠
三、申請資格_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
四、附件資料 類別:申請 類別:撥款 類別:學海築夢(新南向) 五、教育部學海計畫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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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國際移動躍升計畫獎補助實施要點 第一條 本校為執行教育部各年度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培養本校學生全球化視野,提升國際競爭優勢及學生國際移動力,進而培育具國際觀的專業人才,特訂定「東海大學國際移動躍升計畫獎補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補助活動項目: (一)短期研習:經國際處或系所主管認定,以教學或學術交流為主,且有助於提升教學成效之學生海外短期研習團。參與學生人數原則須達10 人以上,研習地點限於本校全球姊妹校(不含兩岸地區),每一場次原則由1 位教師帶隊,研習期程原則須達8週以上,並應納入學分認抵。惟特殊情況得經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專案審議。 (二)長期交換:經國際處或各院系遴選推薦,赴海外姊妹校進行交換、研習或修讀雙聯學位,且研修期程為一學期(含)以上之學生;其就讀學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THE 或QS 世界大學排名前500 名; 2. 該國國內排名前50 名; 3. 經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專案認定具特殊學術價值之姊妹校。 (三)清寒及特殊身分學生薦外補助: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國際處或各院系推薦赴海外進行上述相關活動項目: 1. 具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資格;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3. 原住民學生; 4.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5. 其他經專案審查認定有經濟困難者。 第三條 補助對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未休學),前述學生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且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第四條 申請時程: (一)本要點每學年度分兩梯次受理申請: 1. 第一梯次: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因首次執行,申請期程擬開放申請至四月三十日) 2. 第二梯次: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二)如有剩餘經費,得視情況增開梯次,相關資訊另行公告於國際處網站。 第五條 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短期研習:由各計畫主持人填具申請表,經系所主管及院長簽核後,於公告期限內將申請表紙本及電子檔送交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彙整,並提送東海大學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審查,擇優核給獎補助金。 (二)長期交換及清寒暨特殊身分學生薦外補助:由學生填寫並送出線上申請表,並於公告期限內繳交相關申請文件至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彙整,提送東海大學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審查,擇優核給獎補助金。 (三)申請資料如有不齊或不符規定者,視為未通過審查;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即為最終結果,不另受理申覆。 第六條 審查標準:審查委員依下列項目及權重進行評分: (一)學業成績(GPA):佔15%; (二)班排名:佔20%; (三)語言能力:佔30%; (四)研修計畫書:佔20%; (五)過往參加國際鏈結相關活動與經驗:佔15%。 第七條 補助標準及額度詳如獎助額度表。 第八條 辦理補助所需文件:
第九條 獎助學生應履行義務如下: 1. 完成跨文化智商(CQ)之前、後測問卷; 2. 返國後繳交中文或英文心得報告乙份,必要時本處得於本校相關網站公開; 3. 配合本處辦理成果或心得分享活動; 4. 錄製約30 秒之心得短影片,分享參與計畫之學習心得,供本校宣傳或成果呈現使用。 第十條 未履行義務之處理方式:獲獎助學生如未依規定履行前述各項義務,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學校得視情節追回其所領取之全部或部分獎補助經費,並保留相關行政處置之權利。 第十ㄧ條 除本要點所規定事項外,其餘未定事項均依據本校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執行,或提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討論決議。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會議通過,通過後公佈實施。 獎助額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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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東海大學國際移動躍升計畫研修計畫書(PDF)、東海大學國際移動躍升計畫研修計畫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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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學生參加英語檢定考試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取得英語能力認證,提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提升學生國際移動力,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參加英語檢定考試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格: 本校各學制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英語能力檢定考試,經測驗合格並取得成績證明,且其成績達本辦法所定標準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資格,依當年度經費來源區分如下: (一)經費來源為校內經費預算時,外籍學生得提出申請,惟其國籍國官方語言之一為英語者,不得申請。 (二)經費來源為教育部預算時,限本國籍者,申請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條 獎勵項目: 本補助以學生在學期間為限,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每人每一檢定項目限申請一次,不同檢定項目得分別申請,惟在學期間補助總額以新臺幣15,000 元為上限。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依校內相關程序辦理補助核發,其補助金額依下表辦理。 英語能力檢定補助標準表
第四條 申請方式: 請於國際處下載申請表格後,並檢附以下文件親送至國際處申請: 1. 補助申請表乙份; 2. 英語檢定成績單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於查驗後將歸還),若證書或成績單上所 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護照等)以供驗證; 3.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第五條(新增) 申請期限及處理時程:學生應於取得成績證明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國際處應於收件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結果。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視當年度校內及教育部核定之經費來源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第七條(新增) 取得本辦法補助之學生,於申請「東海大學國際移動躍升計畫獎補助」時,得作為審查加分項目。 第八條 本辦法經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會議通過,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國際教育合作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討論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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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東海大學參加英文檢定考試補助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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