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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生分為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等4種類別,不同身分別所適用的法規、申請管道以及學雜費金額皆不同。請在申請前詳閱最新相關法規,以確認您的身分是否符合。如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將撤銷其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外國學生(外籍生)

  1. 以外國學生身份申請者,必須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
  2.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即可以外國學生身份申請就讀。
  3.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未具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以上。
  4. 申請前曾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兼具外國國籍,但已向內政部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達8年,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以上。
  5.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 (學士班以下學程)
  6.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超過一年則依轉學方式入學。

 

僑生

  1. 僑生身分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
  2. 以僑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
  3.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
  4. 取得僑居加簽或是僑居地長期(永久)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香港及澳門學生

  1. 僑生身分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
  2. 以僑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
  3. 具備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4.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

 

陸生

  1. 戶籍所在地為大陸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湖北及遼寧8省市之大陸地區人民。
  2. 陸生一律需透過「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相關問題請逕洽陸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