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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應履行之義務

交換生應履行之義務

獲選推薦之交換學生,應履行以下規定之義務:

  1. 參加本處舉辦之行前說明會,以了解赴外進修之注意事項。
  2. 完成交換學校註冊手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本校、交換學校及當地國一切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或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3. 非經本校及交換學校同意,不得縮短或延長交換進修時程。
  4. 抵達交換學校三週內,應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本處繳交出國報告單及交換學校之註冊單、選課單。
  5. 交換期間結束後,最遲請於下學期開學第一週至國際處報到,並於加退選課程結束日前完成學分抵免手續。
  6. 交換結束返國一個月內,應繳交心得報告乙份,本處得視需要於本校網頁公開,公告期二年。

心得報告注意事項:

      1. 請以中文撰寫、3,000字以上,並附生活照片(JPG檔)。
      2. 以電子檔傳送至各地區承辦人。
      3. 未於返國規定期間內繳交指定格式心得報告者,保證金則不予退回。
      4. 春季學期結束交換者,請於920日前繳交報告;於秋季學期結束交換者,請於331日前繳交報告。
  1. 交換期間每學期至少修習一門課程,並於交換結束後兩個月內依規定辦理課程及學分採認事宜。

若應屆畢業生,請洽詢註冊組確認當學年度應屆畢業需辦理學分採認截止期限,若逾期完成學分抵免,則需依照學校規定,辦理註冊就學事宜。

8.    協助本校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如經驗傳承、活動宣傳、接待、導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