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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放榜及報到流程

面試日期

確切之面試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本處網站

面試地點

以當年度交換甄選公告地點為主

評審標準

採書審及面試總計成績後採計選填志願

面試要點:以答題表現、個人特質為評分標準。     

評分佔比:

  • 歷年學業表現 40%
  • 團體口試 40%
  • 外語能力 10%  
  • 勞作成績 10% (各學期成績佔5%)

**研究生及進修部學士班併入團體口試成績

面試名單將於申請截止日後公告於國際處網站。

其他:面試需要向任課教師請假的同學,可請至國際處領取事假證明單,作為向任課老師請假的憑證,請假事宜請務必事先告知授課教師。

放榜及錄取資格說明

  1. 放榜日期:錄取正取及備取名單,預定於面試舉行後一週內,於國際暨兩岸合作處網站公佈。
  2. 正取生於公告日期期限內至國際處領取學習保證金繳款單。
  3. 獲選推薦之學生,皆繳交申請姊妹校交換計畫之文件並經姐妹校決審及核發入學許可後才可赴外進行交換。
  4. 交換學生之派遣應配合台灣及各國政府公共衛生安全相關政策辦理之。
  5. 獲選學生必須參加相關規定活動,例如行前培訓課、服務學習、返國後心得分享等,缺席或違反者將取消推薦資格或不予退還學習保證金。

錄取資格及分發注意事項

  1. 錄取學生應備齊規定文件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本校具函推薦,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交換學生;繳交規定文件後復放棄者,未來申請交換學生甄試比照錄取後放棄規定。
  2. 交換學生應確保出國進修期間依規定完成本校註冊及繳納學雜費;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取消錄取資格。
  3. 因故無法如期前往錄取之交換學校,得簽具放棄書,並不得保留錄取資格,恕無法延後至下一學期入學或申請保留。
  4. 錄取學生不得要求更換交換學校,本處無替同學爭取交換學期或更換交換學校之義務。
  5. 錄取學生僅通過本校推薦資格,並不代表獲得姐妹校錄取。錄取同學都必須繳交申請資料,經過姐妹學校第二階段審核,如未通過姐妹校之審核及接受,交換生資格即取消。
  6. 本處有權依各交換姊妹校之要求及特殊狀況,進行錄取者之學校重新分發作業。

保證金退費標準

  1. 學生於履行規定之各項義務後,保證金不計利息全額退還;未履行者,不退還保證金。
  2. 完成繳件至交換學校後取消赴外者,以未完成履行義務論,不予退還保證金,且不得再參加交換生甄選。但因重大特殊事故經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