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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國際外賓接待原則

一、定義

國際訪賓為代表境外學術機構前來本校進行短時學術合作訪問者,原則上為半日。

二、訪問案來源

除非自行邀請者,國際訪賓來訪訊息大體上來自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駐臺機構、來訪學術機構、校內其他單位及國內他校等,以公文、電子郵件、電話及傳真等方式通知。

本校係學術研究機構,為精實學術交流品質,恕不受理旅行社等具商業行為之公司行號接洽外賓來訪業務。

三、開案準則及本校分工原則

國際訪賓接待工作需運用本校相關資源,因人力有限,故開案與否,需審慎評估。評估重點為:來訪者是否基於共同學術互惠,真誠推動未來雙邊實質合作及加強姐妹校關係。且基於實際作業考量,若有以下情形者,以不接待為原則:

  • 主要為觀光性質。
  • 非姐妹校並無具體合作可能性。
  • 長官已另有行程。
  • 通知時距來訪時間為五〈含〉個工作天以內。
  • 來訪日期及時間非本校辦公時間(08:00-17:00)

由校內受理窗口初步依以下原則進行校內協商,以決定主政單位。

1. 若訪賓為國外國、高中學生團體:

1)由國際處陪同相關單位接待。

2. 若訪賓為非學生身分,則依來訪主要目的,決定主政單位:

1)參訪團若為行政屬性:

a. 跨行政單位、校長或副校長等一級行政主管來訪,由國際暨兩岸合作處主政。

b. 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研發處等一級行政主管來訪,由國際暨兩岸合作處統籌逕自評估接待與否,並主政,其餘由各單位自行評估並主政。

2)參訪團若為學術屬性:

a. 單一系所或相關領域之拜訪,由該系所主政。

b. 單一院或單一院內跨系所或相關領域之拜訪,由該院主政。

c. 跨院拜訪由國際暨兩岸合作處主政。

若訪賓由不同身分人士組成或有特殊目的,則另由初步受理窗口另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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