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注意事項 |
一、締約目的: 為提升本校國際聲譽,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向為本校國際化之重點策略。推動與海外教育研究機構建立學術交流合作目的在於促進推動教職員生國際交流合作,期於教學、研究、行政產生正面影響。 與姐妹校締約或是雙方建立合作關係,或是雙方歷經一段時間合作後的再次承諾,無論如何,實質合作無疑是維繫與姐妹校堅實關係的基礎,合作內容可依雙方需要共同協商,項目可有交換學生、教職員交換、合辦雙聯學位、學者互訪、合作研究、合開課程、合辦活動、期刊交流、奬座設立、獎學金設立等等。在合約項目之外,也可充分彈性運用其他經費資源,強化雙向交流。 為落實合作,更進一步深化互動品質,建議各院系若能組成專屬小組、委員會或指定專屬人員承辦,致力拓展雙方交流的深度及廣度,則姐妹校關係才可謂具有實質意義。 二、締約對象之評估: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審慎評估,有助本校學術的發展與提升、有意共同合作、願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的首要目標。 三、書面約定內容: 精神:以平等互惠為原則。 使用語言:以國際通用語言為原則。 內容項目:至少應有書面約定名稱、書面約定起迄日期、簽署代表、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 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四、書面約訂定義: 系指本校各單位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所簽訂之相關書面約定(包含學術交流總約、交換生合約、雙聯學位合約、短期研習合約、實習合約及共同研究合約等)。 雙聯學位合約亦涉及兩校學位授予及學分轉換細則,需於提報時檢附院系會議記錄作為學分轉換之審查依據。 五、簽約層級定義: 院系層級:由院/系、研究中心或各單位作為書面約定簽署代表。 校級層級:由校或跨兩(含)個以上學院或單位作為書面約定簽署代表。但一級單位及研究單位,由相關單位依專業自行辦理。
院系推薦至校層級:由院/系推薦海外教育機構,提交「東海大學全球教育機構合作項目資訊表 」及書面約定草案(若無則免附)至國際處進行審查,通過始得由校層級進行書面約定之簽署。 |